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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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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有兩部主要立法,規範公民身分的取得要件:1950年的《回歸法》與1952年的《公民法》。 每個猶太人都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可移民至以色列並成為以色列公民。在國內出生的個人,若其父母至少有一方為公民,則在出生時即可獲得公民身分。非猶太裔的外國人,在持有永久居留權並在當地居住至少三年後,若能展現出流利的希伯來語能力,即可申請歸化。歸化的非猶太裔人士還必須放棄其先前的國籍,但猶太移民則無此要求。 現代以色列的領土先前由大英帝國作為國際聯盟巴勒斯坦託管地的一部分進行管理,當地居民為英國保護民。1948年託管的終止及隨後的衝突,為該地區的非猶太居民帶來了一系列複雜的公民身分問題,至今仍未解決。雖然1948年前居住於前託管地的巴勒斯坦阿拉伯居民及其後代,若一直居住在以色列,已於1980年獲授予以色列公民身分,但居住在約旦河西岸和加薩走廊的人則大多被視為無國籍。 == 術語 == 在英語中,「citizenship」(公民身分)與「nationality」(國籍)這兩個術語的含義區別並非總是清晰,且因國家而異。一般而言,「nationality」指一個人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歸屬,是國際條約中指稱一國成員時的常用術語;「citizenship」則指一個人在該國家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 在以色列的脈絡下,「nationality」與個人是否源於特定領土無關,其定義更為廣泛。儘管該詞在其他國家可能用以指稱個人的族裔群體,但在以色列法律中,其含義尤為寬泛,涵蓋任何信奉猶太教者及其後代。猶太民族的成員構成以色列公民的核心部分,而以色列最高法院已裁定,「以色列國籍」並不存在。自2018年起,立法已將以色列定義為猶太民族的民族國家。 == 歷史 == === 英國託管下的國民地位 === 巴勒斯坦地區於1516年被鄂圖曼帝國征服。因此,鄂圖曼國籍法適用於該地區。巴勒斯坦由鄂圖曼帝國統治了四個世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於1917年被英國佔領。戰爭結束後,該地區名義上仍是鄂圖曼領土,直到1922年聯合王國獲得國際聯盟對該地區的託管權。同樣地,當地居民表面上仍維持鄂圖曼帝國臣民的身分,儘管英國當局在佔領開始後不久便開始簽發臨時的巴勒斯坦國籍證明。託管條款允許英國將其排除適用於該地區的某些部分;這項排除權被用於約旦河以東的領土,並在此建立了外約旦酋長國。 《洛桑條約》為在巴勒斯坦託管地及所有鄂圖曼帝國割讓的其他領土上建立獨立國籍奠定了基礎。1925年《巴勒斯坦公民令》在當地立法中確認了從鄂圖曼/土耳其公民身分到巴勒斯坦公民身分的過渡;所有在1925年8月1日通常居住於巴勒斯坦的鄂圖曼/土耳其臣民,於該日成為巴勒斯坦公民。源於託管地但在1924年8月6日慣常居住於他處的土耳其國民,有權選擇巴勒斯坦公民身分,但需在條約生效後兩年內提出申請,並經託管地政府批准。此選擇權後來延長至1945年7月24日。1931年的一項修正案自動將巴勒斯坦公民身分擴及至1924年8月6日居住於巴勒斯坦、但在1925年8月1日前成為海外居民的土耳其國民,除非他們在1931年7月23日前自願取得另一國籍。 巴勒斯坦父親的合法子女自動擁有巴勒斯坦公民身分。任何在這些條件之外出生、未持有其他國籍且在出生時為無國籍者,也自動取得公民身分。外國人可在申請前三年內至少有兩年居住於該領土、滿足語言要求(英語、希伯來語或阿拉伯語)、確認其永久居住於託管地的意圖,並符合良好品格要求後,透過歸化獲得巴勒斯坦公民身分。 儘管英國對巴勒斯坦領土擁有主權,但聯合王國的國內法將託管地視為外國領土。巴勒斯坦公民被視為英國保護民,而非英國國民,這意味著他們在英國是外國人,但可由英國當局核發巴勒斯坦託管地護照。保護民未經事先許可不得前往英國,但在大英帝國境外旅行時,可獲得與英國國民相同的領事保護。此安排一直持續到1948年5月14日英國託管終止,同日以色列國成立。 === 1948年後的過渡 === 在成立後的頭四年裡,以色列沒有公民法,嚴格來說也沒有公民。國際法通常假定,在國家繼承的情況下,前身國的法律會繼續運作。然而,儘管以色列是巴勒斯坦託管地的繼承國,但在此期間,以色列法院對於英國託管時期頒布的巴勒斯坦公民身分立法是否持續有效,提出了相互矛盾的意見。雖然幾乎所有法院都認為巴勒斯坦公民身分已於1948年託管結束時終止,且無替代身分,但曾有一案例,法官裁定在以色列成立時,所有巴勒斯坦居民自動成為以色列國民。最高法院於1952年解決了此問題,裁定英國託管時期的巴勒斯坦公民並未自動成為以色列人。 以色列的公民政策以兩部早期立法為中心:1950年的《回歸法》和1952年的《公民法》。《回歸法》賦予每位猶太人移居並定居以色列的權利,強化了所有猶太人回歸其傳統家園的核心錫安主義宗旨。《公民法》詳細規定了取得以色列公民身分的要件,這些要件取決於個人的宗教歸屬,並明確廢除所有先前由英國頒布的關於巴勒斯坦國籍的立法。 === 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地位 === 在1948年以阿戰爭獲勝後,以色列控制了前巴勒斯坦託管地的大部分地區,包括許多根據聯合國巴勒斯坦分治計畫劃歸阿拉伯國家的土地。約旦河西岸被約旦兼併,而加薩走廊則由埃及管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UNRWA)估計,戰爭期間有72萬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流離失所,以色列建國後僅有17萬人留在國內。儘管國際社會支持流離失所的巴勒斯坦人在戰後返回,但以色列政府不願讓其視為敵對的人口進入其邊界,並禁止他們返回。政府將此禁令解釋為防禦措施,以對抗阿拉伯人持續侵入以色列領土,以及回應鄰近阿拉伯國家官方聲稱要消滅以色列的言論。以色列視巴勒斯坦人返回其領土任何部分的權利為對國家安全的生存威脅。 以色列建國時的猶太居民依據回歸權獲授予以色列公民身分,但非猶太裔的巴勒斯坦人則需符合嚴格的居住要求才能申請該身分。他們僅在以下情況下才能根據其在1952年的居住狀況取得公民身分:1948年前為英國託管地的國民、自1949年2月起登記為以色列居民且持續登記在案,以及在申請公民身分前未曾離開過國家。這些要求旨在系統性地將阿拉伯人排除在新國家的參與之外。留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口中,約九成因居住要求而被禁止取得公民身分,且不具任何國籍。 戰後設法返回以色列家園的巴勒斯坦人,並不符合1952年法律規定的公民身分條件。這類居民繼續生活在以色列,但沒有公民身分或居留地位。1960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透過對居住要求作出更寬鬆的解釋,部分解決了此問題;在衝突期間或之後不久獲准暫時離開以色列的個人,儘管其居住有中斷,仍有資格取得公民身分。以色列國會於1980年修訂《公民法》,為這群居民徹底解決了無國籍問題;所有在1948年前居住於以色列的阿拉伯居民,不論其是否符合1952年的居住要求,均連同其子女獲授公民身分。 相反地,逃往鄰國的巴勒斯坦人未能在當地取得公民身分,並持續處於無國籍狀態,但在約旦重新定居者除外。以色列在1967年六日戰爭後控制了約旦河西岸,約旦維持其對該地區的主權主張直到1988年,當時約旦放棄了此主張,並單方面斷絕與該地區的所有聯繫。居住在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失去了約旦國籍,而居住在約旦其他地區的巴勒斯坦人則保留了該身分。 在1990年代達成《奧斯陸協議》後,巴勒斯坦人有資格申請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護照。然而,這些協議的條款並未促成一個明確的巴勒斯坦國的建立,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也未曾頒布任何規範巴勒斯坦公民身分的立法。由於其身分與主權國家無關,巴勒斯坦人可能被其他國家視為無國籍者,儘管各國政府對其無國籍地位的承認程度不一。 === 被兼併的領土 === 以色列在1967年六日戰爭期間佔領東耶路撒冷,將其納入西耶路撒冷的市政管理。東耶路撒冷的阿拉伯居民並未自動成為以色列公民,但獲授永久居民身分。雖然他們可以申請歸化,但由於希伯來語的要求以及抗拒承認以色列對耶路撒冷的控制,很少有人這麼做。在1980年《耶路撒冷法》通過後,最高法院已將該領土視為被以色列兼併。2022年,約有19,000名居民持有以色列公民身分,佔東耶路撒冷巴勒斯坦人口的百分之五。 同樣地,戈蘭高地於1981年被併入以色列本土,德魯茲居民獲授永久居民身分。儘管有資格歸化為以色列公民,戈蘭的德魯茲人大多保留了敘利亞國籍。2022年,居住在該地區的21,000名德魯茲人中,約有4,300人持有以色列公民身分。在敘利亞獨立前,此領土是劃歸法國的敘利亞和黎巴嫩託管地的一部分。以色列法律的延伸以及對東耶路撒冷和戈蘭高地的實際兼併,被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大會視為非法侵略行為。 === 回歸權的資格 === ==== 叛教及無宗教信仰的猶太人 ==== 雖然《回歸法》賦予每位猶太人移居以色列的權利,但原始文本及當時所有其他立法均缺乏對「誰是猶太人」的明確定義。政府與宗教當局對該詞的含義及其在該法中的適用持續存在分歧,部分組織認為猶太宗教與國籍是同一概念。其中一個機構是國家宗教黨,該黨直到1970年都領導著內政部。因此,在此期間,《回歸法》是嚴格根據哈拉卡(猶太教法)來解釋的;猶太人被定義為任何由猶太母親所生的人。雖然以色列並非神權政治國家,但猶太宗教在以色列政治中扮演著核心角色,因為該國建立的主要目的便是創建一個獨立的猶太國家。 這種法律明確性的缺乏在1962年最高法院的「魯法伊森訴內政部長案」中受到了考驗,在該案中,一位已改信天主教的波蘭猶太人奧斯瓦爾德·魯法伊森被裁定因其宗教轉變而不再符合作為猶太人的標準。改信任何其他信仰被視為一種蓄意脫離猶太民族的行為。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沙利特訴內政部長案」中對此作了進一步闡述,裁定非信教猶太人的子女應被視為猶太人。與魯法伊森不同,這些子女沒有採取任何可被視為脫離的行動。然而,這項裁決在猶太宗教與猶太民族成員的法律解釋之間造成了分離,需要立法加以澄清。 《回歸法》於1970年進行修訂,提供了更詳細的資格說明:猶太人指任何由猶太母親所生的人,或已皈依猶太教且非另一宗教信徒的人。該修正案將回歸以色列的權利擴及至猶太人的子女、孫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子女和孫子女的配偶。儘管並非所有適用者根據哈拉卡都會被視為猶太人,但他們仍被賦予了此項權利。 《公民法》於1971年修訂,允許任何正式表達移居以色列意願的猶太人立即成為以色列公民,無需入境以色列領土。此項變更是為了促進蘇聯猶太人的移出,他們經常被拒發出境簽證,尤其是在1967年六日戰爭之後。直到1980年代末期出境限制放寬,來自蘇聯的移民數量一直處於低水平。 大多數移出的蘇聯猶太人最初前往美國,部分則前往德國。然而,應以色列政府的要求,這些國家很快對可從蘇聯移民的猶太人施加限制,以色列政府意在將移民流導向以色列。美國於1990年開始實施5萬人的入境配額,而德國則在1991年將入境限制為僅限能證明有德國血統的猶太人。移居以色列的蘇聯猶太人數量從1988年的僅2,250人急劇增加到1990年的超過20萬人,並在1991年蘇聯解體及隨後的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後保持高水平。約有94萬來自前蘇聯的猶太人在1989年至2002年間前往以色列。這波移民大多是非信教的世俗猶太人;其中很大部分根據哈拉卡不被視為猶太人,但根據《回歸法》有資格移民。 ==== 對非正統派猶太人的承認及特殊案例 ==== 1970年《回歸法》修正案中對猶太人的定義並未解釋「皈依」的含義,並被解釋為允許任何猶太教派的信徒有資格行使回歸權。以色列首席拉比院根據對哈拉卡的東正教解釋運作,是以色列國內宗教事務的權威機構,這導致了關於皈依非正統派猶太教者是否應被承認是猶太人的爭議。自2021年起,在國內皈依保守派或改革派猶太教的外國人,有權根據《回歸法》取得公民身分。首席拉比院和最高法院均將彌賽亞猶太教的信徒視為基督徒,並明確禁止他們行使回歸權,除非他們另有足夠的猶太血統。 衣索比亞猶太人,亦稱貝塔以色列,自至少中世紀早期以來,便作為一個與主流猶太教隔絕的社群生活,直到19世紀與外界接觸。在長期的分離過程中,這個群體發展出一些深受科普特基督教影響、與其他猶太人不同的宗教習俗。他們的猶太人身分一直存在爭議,直到1973年首席拉比院確認承認該群體為猶太人,並宣布支持他們移民以色列。在衣索比亞發生共產主義革命及隨後爆發內戰後,以色列政府重新安置了45,000人,幾乎是全部的衣索比亞猶太人口。 與貝塔以色列一同遷移的還有法拉沙穆拉人,他們是為便於融入衣索比亞社會而改信基督教的猶太人,但基本上仍與衣索比亞猶太社群保持聯繫。1992年的一項部長級決定裁定該社群不符合回歸權的資格,但部分移民被允許以家庭團聚為由移民以色列。隨後的政府決定允許更多法拉沙穆拉人遷移,但他們在取得公民身分前必須皈依猶太教。從1993年到2013年,約有33,000名該社群成員進入以色列。 撒馬利亞人是古代以色列人的後裔,信奉與猶太教密切相關的撒馬利亞教,並擁有無需首席拉比院同意的特殊回歸權。1949年,外交部長摩西·夏里特宣布撒馬利亞人有資格根據《回歸法》取得以色列公民身分,理由是他們的希伯來傳統使他們有資格被承認為猶太人。儘管該決定作為官方政策實施,但從未就此問題頒布任何立法。因此,當首席拉比院在1985年審查一宗關於撒馬利亞婦女是否可以與猶太男人結婚(在以色列,猶太人只被允許與其他猶太人結婚)的案件,並結論撒馬利亞人必須先皈依猶太教時,內政部便以該拉比裁決為由,撤銷了撒馬利亞人享有回歸權的資格。最高法院於1994年對此案作出裁決,恢復了原政策,並進一步將撒馬利亞人取得公民身分的資格擴及至居住在約旦河西岸的該群體成員。此社群總人口約700人,他們僅居住在霍隆或基利心山。 == 公民身分的取得與喪失 == === 依出生、血統或收養取得 === 在以色列出生的個人,若其父母至少有一方為以色列公民,則在出生時即可獲得公民身分。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若其父母任一方為公民,則可依血統成為公民,但此權利僅限於在國外誕生的第一代。在國外誕生的第二代,若不符合《回歸法》的其他資格,可申請授予公民身分,須經政府酌情批准。被收養的子女,不論其宗教狀況如何,均自動獲授公民身分。在以色列出生、年齡介於18至21歲之間且從未持有任何國籍的個人,有權取得公民身分,前提是他們在申請前的五年內持續居住於此。 === 自願取得 === 任何根據《回歸法》以「oleh」(猶太移民)身分移居以色列的猶太人,會自動成為以色列公民。在此脈絡下,猶太人指由猶太母親所生的人,或已皈依猶太教且非另一宗教信徒的人。此公民權利擴及至猶太人的任何子女或孫子女,以及猶太人的配偶,或猶太人子女或孫子女的配偶。自願改信另一宗教的猶太人,將喪失根據此條款申請公民身分的權利。截至2020年底,以色列總猶太人口中有21%是在海外出生的。 外國人可在持有永久居留權並在過去五年內至少有三年居住在以色列後,歸化為以色列公民。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時身處國內,能證明其希伯來語知識,有意圖在以色列永久定居,並放棄任何外國國籍。儘管阿拉伯語曾是官方語言且具有特殊的受承認地位,但在歸化過程中並無類似的知識要求。若申請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所有這些要求可部分或全部豁免:曾在以色列國防軍服役或在服役期間喪子、為已歸化父母或以色列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或對以色列有特殊貢獻者。成功的申請人必須宣誓效忠以色列國。 對於依回歸權成為以色列公民的「oleh」,雙重/多重國籍是明確允許的。此舉旨在鼓勵海外猶太離散社群移居以色列,而不必被迫失去其先前的國民身分。相比之下,歸化申請人則必須放棄其原國籍才能取得公民身分。選擇歸化者通常是因工作或家庭原因移居以色列的個人,或是東耶路撒冷和戈蘭高地的永久居民。 === 放棄與剝奪 === 以色列公民身分可透過放棄聲明自願放棄,前提是聲明人居住於海外,已擁有另一國籍,且無兵役義務。居住在以色列並已取得以色列公民身分的回歸者,若繼續持有該身分會導致其喪失另一國國籍,可自願放棄該身分。在2003年至2015年間,有8,308人放棄了其以色列公民身分。部分前公民放棄其公民身分是因為他們意圖永久定居海外且不返回以色列,而其他人則是為了滿足在其居住國取得外國國籍的條件。 公民身分可能因個人透過欺詐手段取得,或因蓄意從事構成對國家不忠的行為而被非自願地剝奪。內政部長可在個人成為以色列公民後三年內,撤銷其基於虛假資訊取得的身分。對於透過欺詐手段取得公民身分超過三年者,部長必須請求行政法院撤銷其公民身分。自1948年以來,基於不忠的撤銷僅發生過三次;兩次在2002年,一次在2017年。以色列公民身分也可能因公民非法前往被官方宣布為敵國的國家(敘利亞、黎巴嫩、伊拉克和伊朗),或取得其中一國的國籍而被撤銷。 === 配偶權利 === 非猶太裔配偶若與其猶太裔配偶同時移民以色列,則享有回歸權;自2014年起,猶太人的同性配偶也享有此權利。若非同時移民,他們會先獲授臨時居留許可,在4.5年的期間內,其居留條件會逐漸放寬,直到他們有資格取得公民身分。在1996年以前,沒有回歸權的非猶太裔配偶在進入以色列時即可立即獲授永久居留權。婚姻必須在以色列法律下有效,公民的伴侶才有資格適用此4.5年的歸化程序。未婚夫妻或同性伴侶則需經過一個較長的7.5年漸進過程以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後他們可依標準程序申請歸化。 通常居住在猶地亞和撒馬利亞地區(以色列法律下對約旦河西岸的行政劃分)以色列定居點以外,年齡在35歲以下的男性配偶及25歲以下的女性配偶,在達到相應年齡之前,被禁止取得公民身分和居留權。2003年的《公民與入境以色列法》透過增加繁瑣的行政障礙,實際上阻礙了以色列公民與巴勒斯坦人之間的進一步婚姻,使受影響的伴侶極難合法同居。約有12,700名與以色列公民結婚的巴勒斯坦人因這些限制而無法取得公民身分。受影響者僅能以臨時許可留在以色列,這些許可在其配偶去世或未能獲得以色列政府定期續批時即告失效。 這些限制曾因違反《基本法:人類尊嚴與自由》而被挑戰為違憲,理由是該立法不成比例地影響了阿拉伯裔的以色列公民,具歧視性。然而,最高法院在2006年維持該立法的裁決中認為,接納非公民配偶並非以色列公民所享有的憲法權利,且以色列有權限制任何外國人入境。法院進一步裁定,以色列有權禁止巴勒斯坦居民進入該國,理由是與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存在戰爭狀態(因此使巴勒斯坦人成為敵國人民)。該法於2012年再次獲最高法院維持,並持續有效至2021年7月期滿,後於2022年3月根據新立法重新實施。 == 榮譽公民身分 == 為表彰在猶太大屠殺期間向猶太人提供援助的非猶太人,他們可被承認為「國際義人」。這些個人可額外獲授榮譽公民身分。此類公民身分為實質性身分,賦予其持有者以色列其他公民所擁有的所有權利與特權。約有130位義人外邦人在以色列重新定居;他們有權獲得永久居留權及國家提供的特別養老金。 == 參見 == * 以色列簽證政策 * 以色列公民簽證要求 == 參考資料 == === 引用 === === 一般及引用來源 === == 外部連結 == * 移民與融入部 Category:以色列國籍法 Category:錫安主義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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