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Taiwan Tongues 繁中維基
搜尋
搜尋
外觀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檢視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 的原始碼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些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使用者
、taigi-reviewer、apibot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DHDR)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主持下,並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所關注而撰寫,旨在加強人權的實施。該宣言於1998年在瓦倫西亞市「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UDHR)五十週年」而頒布。因此,它也被稱為《瓦倫西亞宣言》。 鑒於新世紀的一大挑戰是為全人類有效且高效地實現人權,同時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亦需為此努力奮鬥,《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為我們當前的相互依存關係,闡明了相關的義務與責任。其序言明確指出:有效享有及實施人權和基本自由,與承擔這些權利所隱含的義務及責任密不可分...... 在《世界人權宣言》及後續人權文書通過五十年後,《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序言的出發點,是對於全球缺乏執行人權的政治意願所共有的擔憂。此外,《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亦考量到全球情勢下的新挑戰,即如何在語義上將權利轉化為義務與責任。其序言中指出:「承認新技術、科學發展及全球化進程所帶來的變化,並意識到有必要應對其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影響及潛在後果」。 其12章41條的內容可與《世界人權宣言》中所闡明的人權,以及近期反映出對闡述義務與責任有類似關注的倡議相比較,例如《聯合國千年宣言》、《羅馬規約》、《全球契約》、《地球憲章》、《京都議定書》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各項宣言和公約。 ==歷史== 該宣言的起草,是一群專家投入且無私工作的成果。這些專家包括諾貝爾獎得主——約瑟夫·羅特布拉特、沃萊·索因卡和達里奧·福——以及代表世界各地的科學家、藝術家和哲學家——其中包括費德里科·馬約爾·薩拉戈薩、理查·福爾克、呂德·呂貝爾斯、法蘭克·裘德勳爵、謝爾蓋·卡皮察、雅各布·馮·於克斯屈爾、費爾南多·薩瓦特爾——並由南非的理查·戈德史東擔任明智的主席。此過程的靈感,源於戈德史東法官所言,需要從「形式上的平等」過渡到「實質上的平等」,並共同關注全球化世界中數百萬被忽視和邊緣化人群的處境:「承認人權是不夠的……若要實現這些權利,就必須使其可被執行……所有相關當局和個人都有義務執行這些權利。」諾貝托·波比歐以趨同的視角,完全支持《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的倡議及文本,特別是考量到強化國際體系是人類主要的關切。在此背景下,他將從「道德權利」到「法律權利」的轉變,與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的必要性,進行了有趣的比較(見:諾貝托·波比歐,《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98頁)。 本宣言全面地提出了我們人權體系中所蘊含的義務與責任的隱含系統,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UDHR)及後續國際人權文書中所載明的,並因此確立了其承擔者。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一章:總則== 在《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條中,為本宣言之目的,「義務」與「責任」定義如下:「義務」指倫理或道德上的應盡之事;而「責任」則指根據現行國際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盡之事。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詳細解釋了履行責任的複雜性。承擔者是全球社群的成員,他們有集體及個人的義務與責任,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遵守。「全球社群」意指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國際、區域及次區域的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公私部門的(跨)國公司、公民社會的其他實體、民族、社群,以及個人集體。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反映了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這兩個光譜,他們必須成為相互支持的義務與責任承擔者。相反地,一份針對各國政府的近期國際文件《聯合國千年宣言》(MD),則主要聚焦於各國共享的集體責任:「我們/各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長/承認,除了我們對各自社會的個別責任外,我們亦有集體責任在全球層面維護人的尊嚴、平等與公正的原則。因此,作為領導者,我們對全世界所有人民負有義務……」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條致力於詳盡闡述義務與責任的承擔者:「全球社群成員有集體及個人的義務與責任,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本宣言認為,在普世公認權利所劃定的範圍內,存在著集體責任,其所隱含的問責後果應公平分配。《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同時處理了個人與群體的責任。它指出:「作為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持有者,所有個人、民族和社群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有義務和責任尊重他人的權利與自由,並有義務努力促進和遵守之」。此聲明適當地延續了《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所開創的道路,並重申了1966年《國際人權公約》中義務、責任與權利的相互作用。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二章:生命權與人類安全==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大多數章節的標題都闡明了一項權利或基本自由,這將成為相關義務與責任的主題焦點。第二章從生命權與人類安全開始列舉義務與責任,這些是當代及後代子孫應享有的安全權利,並意識到人類歷史上首次因人類行為而使人類生存陷入危險。遵循《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本章提請我們關注跨代責任。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條致力於保護人類大家庭每一位成員的生命,並確保當代與後代子孫生存的義務與責任。這意味著「採取合理步驟幫助生命受威脅、或處於極度困苦或需要中的他人」。《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的制定,一個關鍵要素是當代對我們行為可能給後代子孫帶來之後果的義務與責任。時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費德里科·馬約爾總結道:「這些後代子孫的權利,是當代人的義務」。因此,和平權與生活在生態平衡環境中的權利必須得到承認與保障。廣義而言,作為一份為永續世界所制定的原則宣言,《地球憲章》強調了分擔責任以照護生命共同體(包括人類大家庭福祉)的迫切性。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4條闡明了全球社群所有成員促進集體安全與和平文化的義務與責任。為此目的,預防戰爭與衝突、促進國際和平、全球安全與合作是必要的。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規定的國家責任受到強調,同時也強調了其加強調解、預防衝突、衝突後和平建設機制以及維和能力的義務。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5條致力於為和平利益促進迅速有效裁軍的義務與責任。各國首要負責削減軍事開支以利於人類發展,並與非國家行為者共同執行核裁軍,停止生產或使用所有化學和生物武器,以及停止使用地雷。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6條闡明了為預防嚴重侵犯人權行為而進行干預的義務,這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防止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以及其他嚴重或系統性侵犯人權行為的發生。各國主要負責預防並懲罰此類侵犯行為,當個別國家未能預防此類暴行時,各國亦有集體干預的義務。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仍是此項責任的總體框架。為定義嚴重侵犯人權行為以及預防和懲罰的必要性,本章的靈感來自於在本宣言定稿前幾個月通過的《羅馬規約》。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7條闡明了在武裝衝突期間無條件且在任何情況下尊重國際人道法的義務與責任。此法要求政府軍、叛亂分子、軍事或準軍事部隊避免犯下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等行為,如大規模屠殺、酷刑或強姦。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8條的重點是向有需要者提供人道援助與干預的義務與責任。在全球化世界中,有數百萬流離失所的人,因此宣言主張提供適足的食物、住所、醫療保健和其他生存必需品,以確保世界上每個人的生命權。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9條以保護和促進安全、穩定及健康環境的義務與責任結束本章,促進對所有生命形式的獨特性和多樣性的尊重、保護和維護。需要適當使用資源,避免過度開採和消耗,並進行協作性的科學研究與資訊交流。本條文與《京都議定書》相似,後者是一項國際性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旨在全球範圍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這意味著對環境態度迫切需要改變。鑒於氣候變遷的存在和人類責任已獲廣泛科學共識確認,這項對當代及後代子孫的義務已得到證實。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三章:人類安全與公平的國際秩序==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0條強調促進公平國際秩序的義務與責任,以實現可持續的人類、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科學和技術發展的普世享有,並在一個相互依存且技術精良的世界中,公平參與決策過程,從而為《世界人權宣言》第28條的總體闡述提供了廣泛的視野:「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的聲明是明確的:「不應以犧牲人權或社會發展為代價來追求經濟政策和發展」(6),「不應以犧牲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代價來追求經濟和社會發展」(7),以及「作為國際社會的主權平等成員,所有國家都有權充分、公平和有效地參與國際和全球機構及決策過程……(8)」。與《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的提案相呼應,千年宣言的「千年發展目標」為全球夥伴關係設定了議程,以對抗貧窮並為在2015年前建立一個更美好的世界而確立共同目標。其履行情況可通過量化層面的進展來衡量。 接續前一條,《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1條闡明了減輕高利貸債務的義務,此類債務會危及人類生命並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 本章繼續以《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2條闡述促進安全、負責和公平的科學技術發展以造福全人類的義務與責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普世智識與道德團結的精神在此得到強調,特別是考量到科學較不發達國家的情況。這種《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的方法,完全強化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近期關於生物科學的倫理文件之重要性,以及其他為科學應用制定倫理原則的努力。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3條闡明了公私部門企業的義務與責任,指出共同標準為尊重地主國主權,同時充分尊重和促進普世人權及國際勞工標準。為了制定企業道德準則並促進更永續和包容的全球經濟,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科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約》,這是一項國際倡議,將企業與聯合國機構、勞工和公民社會聚集在一起,以支持普世的環境和社會原則,該倡議最終於2000年啟動。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4條闡明了預防和懲治國際及組織犯罪的義務與責任,視之為全球社群成員的共同任務。本條文也採納了《羅馬規約》的全球合作創新方法,以打擊國際犯罪、跨國犯罪和組織犯罪,並協助國際刑事法庭。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5條的重點是根除腐敗並在公私部門建立一個有道德的社會的義務與責任,包括實施行為準則和培訓計畫,並促進問責制、透明度以及公眾對腐敗所造成危害的認識。這種對道德準則的強調也受到《全球契約》的鼓勵,特別是針對私營部門。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四章:有意義地參與公共事務==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6條闡明了確保有意義地參與公共事務的義務與責任,以確保政府權力基於人民意願和法治。此處提倡的參與重申了《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中,在地方、國家和全球治理等不同層級,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本國政府的普世權利。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五章:意見、表達、集會、結社與宗教自由== 遵循《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關於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的內容,《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7條重新闡述了尊重和確保意見、表達及媒體自由的義務與責任,為今日世界提供了具體措施,申明追求真理不受阻礙,並譴責任何對個人的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將暴力作為娛樂呈現。第17條亦堅持「媒體和記者有義務誠實準確地報導,以避免煽動種族、民族或宗教暴力或仇恨。(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8條確立了有關資訊和通訊技術的義務與責任,旨在確保普遍獲取基本的通訊和資訊基礎設施及服務。同樣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就促進普遍進入網路空間的資訊問題提出建議。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19條闡明了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以確保實質實現自由集會權與結社自由權的義務與責任。 最後,《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0條闡述了尊重和確保宗教、信仰與良心自由,以及擁有或不擁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之相關義務與責任。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六章:人身及身體完整權==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1條的重點是闡述在所有情況下,包括武裝衝突情勢下,尊重和確保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的身體、心理和人身完整性的義務與責任,重新闡述了《世界人權宣言》第10至12條關於人身完整權和尊重隱私權的內容。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2條闡明了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尊重和確保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的權利之義務與責任,此責任主要由國家承擔,以預防任意逮捕和拘留,並確保所有逮捕和拘留均依照普世公認的公平與正當法律程序標準進行。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3條強調了禁止和預防奴隸制度及類似奴隸制度的制度與習俗的義務與責任,這些做法包括兒童賣淫、剝削兒童、強迫賣淫、債務奴役、農奴制度,以及其他不符國際法的強迫勞動形式;懲罰此類行為;建立有效管制以防止非法販運人口;通過教育提高公眾對與此類行為相關的人權侵犯的認識。《世界人權宣言》第4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被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儘管奴隸制度受到普世譴責,但至今仍未從世界上根除。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4條闡明了譴責酷刑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預防酷刑、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義務與責任,將所有酷刑、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予以懲處,對被剝奪自由者的羈押場所和條件實施嚴格管制。此闡述明確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內容的義務:「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5條:譴責、預防和根除強迫失蹤的義務與責任,將所有強迫失蹤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予以懲處,確保被剝奪自由者僅被羈押在官方認可的拘留場所,並確保他們在拘留期間能適當地接觸司法官員、法律代表、醫療人員和家屬。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七章:平等== 在試圖應對當今影響全人類的相互依存世界中的主要全球挑戰之後,《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七章重新思考了平等原則,正如《世界人權宣言》前幾條所闡述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採用類似方法,批准了兩份促進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文件,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年)和《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年)。《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6條總體闡明了尊重、確保和促進平等待遇權以及根除一切形式歧視的義務。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7條規定了國家,首要地,有義務和責任尊重和確保人類大家庭每一位成員的實質平等,不僅要確保法律面前的平等,還要採取積極行動以預防直接或間接的歧視。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8條闡明了確保實質種族與宗教平等的義務與責任。這意味著確保所有人在不受種族、宗教或族裔歧視的情況下有效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譴責一切形式的種族和宗教歧視,尊重種族、族裔和宗教多樣性;促進所有人的平等機會。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29條闡述了確保性與性別平等以及承認婦女權利為人權的義務與責任。特別是,國家必須確保在不受性或性別歧視的情況下有效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促進婦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權與參與的平等,根除歧視婦女的文化、宗教和社會習俗;賦予婦女經濟權力並承認婦女的完全法律能力。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0條致力於確保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義務與責任,並確保其在不受身心障礙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在國際層面,為履行此項義務已取得一些進展。2006年3月,聯合國身心障礙計畫已整合至《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秘書處。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八章:保護少數民族與原住民族== 為加強平等的實現,第八章旨在強調保護少數民族與原住民族的必要性。本宣言認為全球社群與國家是確保這些弱勢群體權利的主要責任方,需集體及個別地承擔責任。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1條闡述了尊重和保護民族、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少數群體的存在、身份和權利的義務與責任,賦予國家採取適當措施的首要義務與責任。前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保護文化多樣性與文化表現形式價值所做的努力,即是此項義務的體現。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2條闡明了尊重、保護和促進原住民族權利的義務與責任,特別是他們保存、維持和發展其身份認同以及保護其生計方式的權利,這一切應在尊重普世人權的總體背景下進行。原住民權利應在國家層級得到保護,但國際社會也需要集體承擔其責任。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9月批准了《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普世地保護這些權利。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九章:兒童與老年人的權利== 第九章亦涉及平等原則的實施,考量到國家對兒童與老年人權利的首要責任。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3條強調尊重、保護和促進兒童權利的義務與責任,遵循幾乎已獲普世批准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的內容,並意識到儘管此文件為國際社會廣泛共有,今日仍有數百萬兒童是武裝衝突、極端貧窮和飢餓的無辜受害者。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4條致力於闡述促進和執行老年人權利與福祉的義務與責任,試圖確保老年人在不受年齡歧視的情況下充分有效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尊重老年人的福祉、尊嚴以及身體和人身完整性。儘管聯合國正在作出重大努力,例如國際老年人年(1999年)以及制定旨在解決老年人獨立、參與、照護、自我實現和尊嚴問題的聯合國原則,以及區域和國家的努力,但目前尚無確保其權利的公認框架。因此,《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有助於加強老年人的權利。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十章:工作、生活品質與生活水準==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十章補充了與工作權、生活品質和生活水準相關的義務與責任體系。為此,《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在全球相互依存的背景下,同時考量了國家的責任以及世界社群的共同責任。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5條闡述了促進獲得公正報酬工作權的義務與責任,遵循《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的聲明。《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提出了多項措施,如採納旨在促進生產性工作的政策,確保就業保障——特別是防止任意或不公平解僱的保護——以及確保機會和工作條件的平等。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6條強調了促進所有人生活品質和適足生活水準的義務與責任。儘管《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國家有義務實現「為他的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但今日我們相互依存的世界並未免於飢餓,也非人人都能普遍獲得適足的食物和乾淨的水。《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重申了根除世界極端貧窮的共同責任,特別是考慮到我們有足夠的物質資源來應對這一挑戰。同樣地,但以更務實的方法,《千年發展目標》(2000年)確立了一項政府間協議,以在全球範圍內實現人權。這些過渡性目標為在一個持續過程中以可衡量標準實施人權指明了方向。然而,借助這套關於普世義務與責任的系統化觀點,促進關於這些目標成就及其演變的對話將是有益的。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十一章:教育、藝術與文化==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十一章致力於闡述有關促進教育、藝術與文化的義務與責任,這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主要議題,例如「全民教育」等計畫及其為確保教育、藝術和文化活動的適當條件而制定的各種文書。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7條闡明了促進和執行受教育權的義務與責任,考量到文盲問題仍影響著開發中國家的數百萬人。這與前述的千年發展目標相符。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8條強調了國家和全球社群普遍地培養藝術與文化的義務與責任,這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聲明相似。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十二章:獲得補救的權利==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以第十二章作結,該章致力於在人權或基本自由受到威脅或侵犯時獲得補救的權利。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39條闡明了國家首要的義務與責任,即為這些案件提供並執行有效的國家司法、行政、立法及其他補救措施,這與《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相似。 本章在第40條中提議了監督和實施《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的義務,即與國家、相關公民社會組織、國家、區域和國際政府間組織合作,建立由國家、公民社會和私營部門代表組成的三方理事會。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第41條包含一項不減損條款,其中規定:「本宣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限制《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和區域人權文書中所載的權利。」 ==參見== *《世界人權宣言》 *保護責任 *國際人權文書 *國際人權法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言論自由 *參見:《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瓦倫西亞2000年,瓦倫西亞第三千年基金會 == 外部連結 == *西班牙文版本 *英文版本 (2002) Declaration of Human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Fundación Valencia Tercer Milenio Category: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分類: 待校正]]
返回到「
人類義務與責任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