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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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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33條是《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它通常被稱為但書條款(,,或根據魁北克法語委員會的規定,)。此條款有時也被稱為推翻權,允許國會或省議會暫時推翻《憲章》第2條及第7至15條的規定。 ==條文== ==功能== 加拿大國會、省議會或領地議會可制定法律,聲明該立法或其任何條款的實施,不受《憲章》第2條及第7至15條中一項或多項條款的約束。但書條款不能被默示援引;法律必須明確指出哪些《憲章》權利被推翻。援引但書條款沒有特殊程序;該立法透過普通立法程序制定,與任何其他法案一樣,僅需簡單多數即可通過。議會也可以通過制定一項獨立的綜合性法規來援引但書條款,指明一項或多項法律此後將在不受已確認的《憲章》權利約束下運作。 通常情況下,一項法律的有效性可能因其侵犯《憲章》權利而在法庭上受到挑戰。如果法院認定某項《憲章》權利受到侵犯,但若法院判定該侵犯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是合理的,法院仍可根據《憲章》第1條維持該法律。然而,一旦援引但書條款,它將推翻法院審查該法律是否符合特定《憲章》權利的能力。 第33(1)條規定,但書條款僅能用於推翻《憲章》第2條及第7至15條下的「基本權利」、「法律權利」或「平等權利」。《憲章》第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信念自由、和平集會自由及結社自由。《憲章》第7至14條保障的法律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免於不合理搜查與扣押的保護;免於任意拘留或監禁的保護;獲得法律顧問協助的權利及人身保護令的保障;在刑事和刑罰事務中的權利,例如在被證明有罪前推定為無罪的權利;免於殘酷和不尋常懲罰的保護;免於自證其罪的保護;以及在法庭程序中獲得翻譯員協助的權利。《憲章》第15條下的平等權利包括免於政府歧視的保護。 但書條款不適用於《憲章》中列舉的其他權利,包括遷徙權(第6條)、民主權利(第3至5條)、語言權利(第16至23條)、執行條款(第24條)或性別平等條款(第28條)。 第33(3)條規定,援引但書條款的聲明在五年後或法律規定的更短期限後失效。然而,第33(4)條允許議會重新頒布援引但書條款的法規,該法規同樣受五年失效期限的限制。五年期限與議會或國會必須舉行選舉前的最長任期相符,確保公眾可以追究民選官員的責任。因此,如果選民不同意該法律,他們可以選舉新的代表來廢除該立法或讓聲明失效。 == 目的 == 但書條款反映了加拿大政治制度的混合特質。事實上,它在1982年引進的美式成文憲法權利與強勢法院體系下,保護了英國的議會至上傳統。前總理尚・克雷蒂安也曾將其描述為一種工具,可用於防範最高法院將仇恨言論和兒童色情製品合法化為言論自由的裁決。 ==歷史== 皮耶・杜魯道在1968年成為總理後,倡導加拿大憲法回歸及制定一部憲法權利法案。在1970年代,包括《維多利亞憲章》在內的多項憲法回歸及納入權利法案的嘗試均告失敗。杜魯道宣布有意將一部權利法案憲法化,內容將包括:基本自由(如遷徙自由)、民主保障、法律權利、語言權利及平等權利。此提案獲得了廣泛的民意支持,但遭到進步保守黨反對派的反對。1981年,當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憲法回歸案」中確認聯邦政府可以單方面使憲法回歸,但存在一項憲法慣例,即憲法改革應尋求部分省份的批准時,憲法回歸進程加速。 將但書條款納入《憲章》是由亞伯達省省長彼得・洛希德提議的。1972年,亞伯達省根據該省司法廳長默夫・萊奇的建議,通過了《亞伯達省權利法案》,其中就包含了其自身的但書條款。該條款是1980年代初期關於新憲法辯論期間達成的妥協。各省對《憲章》的主要抱怨之一是它將權力從民選官員轉移到司法部門,賦予法院最終決定權。第33條與第1條中的限制條款,旨在賦予省級立法者更多通過法律的籌碼。杜魯道起初強烈反對該條款,但最終在各省省長的壓力下同意將其納入。 該條款是作為著名的「廚房協議」的一部分被納入的。在一場即將陷入僵局的憲法會議結束時,聯邦司法部長尚・克雷蒂安與兩位省級廳長羅伊・麥克默特里和羅伊・羅曼諾在渥太華政府會議中心的一間廚房會面,為一項協議播下了種子。這項妥協為憲法方案帶來兩大改變:第一是《憲章》將包含「但書條款」,第二是商定了一套修憲程式。他們接著通宵與各省省長協商,並幾乎獲得所有人的同意。然而,他們將魁北克省省長勒內・萊維克排除在談判之外。他拒絕同意該協議,魁北克政府也拒絕支持該憲法修正案。克雷蒂安日後談及但書條款時說:「沒有它,加拿大可能根本不會有任何《憲章》。」 作為同意但書條款的交換,杜魯道拒絕從憲法草案中移除聯邦政府的否決與保留權。 在該條款被提出時,加拿大公民自由協會的總法律顧問艾倫・博羅沃伊針對但書條款可能被政府濫用的擔憂表示:「政治上的困難是憲章合理的保障。」 根據克雷蒂安的說法,1992年,杜魯道因但書條款而責備他,說「是你把那個給了他們」。克雷蒂安回答說:「對不起,皮耶。是我建議的,但,是你給的。」 在2006年1月9日為2006年聯邦大選舉行的黨魁辯論中,總理保羅・馬丁出人意料地承諾,如果他的自由黨政府連任,將支持一項憲法修正案,以防止聯邦政府援引第33條,並挑戰保守黨領袖史蒂芬・哈珀同意此舉。這引發了一場關於如何修改但書條款的辯論。一些人認為,修憲程式要求聯邦政府獲得至少七個省份(其人口總數至少佔全國一半)的批准(標準程序)。另一些人則認為,由於該提案僅限制聯邦國會的權力,國會可以單獨進行修改。 ==與其他人權文書的比較== 憲法學者彼得・霍格曾評論說,但書條款「似乎是加拿大獨有的發明」。《美國憲法》並未賦予各州此類權力(見:州廢止權),但第三條第二款授權國會剝奪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會從未湊足所需的多数票來行使此權力。 然而,但書條款的概念並非隨《憲章》而創立。該條款的存在使《憲章》類似於《加拿大人權法案》(1960年),該法案第2條規定,「國會法案」可聲明某法律「應在不受《加拿大人權法案》約束下運作」。一個主要區別是,《人權法案》的但書條款可用於廢除「任何」權利,而不像《憲章》那樣僅限於特定條款。《薩克其萬省人權法典》(1979年)、《魁北克人權與自由憲章》(1977年)以及《亞伯達省權利法案》(1972年)也包含類似但書條款的機制。 在加拿大以外,以色列於1992年在其一部《基本法》中增加了一個類似但書條款的機制。然而,此權力僅能用於職業自由方面。2023年以色列司法改革設想將此權力擴展至所有事務,包括不涉及權利與自由的《基本法》。 在澳洲維多利亞州,《維多利亞州人權與責任憲章》第31條具有類似目的。英國的不成文憲法中隱含著相當於但書條款的機制:根據議會主權原則,法院無權以憲法理由(包括與《歐洲人權公約》不相容的理由)宣布主要立法無效。《1998年人權法案》要求立法在可能的情況下以符合《公約》的方式進行解釋,但如果無法如此解釋,法院仍必須執行任何主要立法。此原則不適用於次級立法或權力下放立法,這些立法若不相容則可能因越權而無效。 ==使用情況== 四個省和一個領地曾通過援引但書條款的法律。魁北克省是援引該條款最頻繁的省份,包括在1982至1985年間將該條款全面應用於每一項法律、1988年的一項純法語標示法、2019年一項禁止政府附屬機構僱員佩戴宗教符號的法律,以及2022年一項加強法語使用的法律。薩克其萬省在1986年通過了一項援引該條款的復工法,並在2018年通過一項法律(從未生效)援引該條款,以允許政府資助非天主教徒就讀公立天主教學校。亞伯達省在2000年通過一項援引該條款的法律,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由於只有聯邦國會有權定義婚姻,加拿大最高法院實際上宣布該法為越權。安大略省在2021年通過一項援引該條款的法律,延長了第三方團體在選舉前必須限制其活動的時間。育空領地在1982年援引了該條款,但該法從未生效。 聯邦國會從未提出援引該條款的立法。 ===亞伯達省=== ====強制絕育賠償(1998年)==== 1998年,亞伯達省提出了一項法案,試圖使用但書條款來限制針對政府的訴訟,這些訴訟涉及過去在《性絕育法》被廢除前由亞伯達省優生學委員會批准的強制絕育行為,但該法案後來被放棄。 ====同性婚姻(2000年)==== 2000年3月,亞伯達省議會通過了第202號法案,該法案修訂了省級《婚姻法》,納入了僅限異性結合的婚姻定義,並援引但書條款以保護該定義免受《憲章》挑戰。然而,議會僅能對其原本有權制定的立法使用「但書條款」,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4年的「同性婚姻參考案」中裁定,婚姻的定義屬於加拿大國會的專屬管轄範圍。這意味著第202號法案是越權的,或超出了亞伯達省議會的憲法權力。 ====亞伯達省其他關於使用該條款的討論====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1998年於「弗林德訴亞伯達省案」作出裁決後,也曾有討論援引但書條款,但當時遭到省長拉爾夫・克萊因的抵制。 2024年,省長丹妮爾・史密斯表示,她可能會使用但書條款來保護一項性別肯定醫療禁令。 ===新布藍茲維省=== ====強制疫苗接種(2019年)====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長多明尼克・卡迪在新布藍茲維省議會提出一項法案,旨在終止學童疫苗接種的非醫療豁免,其中包括援引但書條款。卡迪表示,此舉是為了預防「一個有組織、資金雄厚、意圖破壞保護弱勢兒童努力的遊說團體」對該法案提出任何法庭和憲章挑戰。2020年6月,但書條款的使用從法案中移除,最終該法案在議會三讀的自由投票中被否決。 ===安大略省=== ====市政選舉(2018年)==== 2018年8月,安大略省政府通過了《優良地方政府法》,該法除其他事項外,命令多倫多市議會為2018年市政選舉更改其選舉選區邊界,以與聯邦和省級選舉選區的邊界一致,從而將選區數量從47個減少到25個。安大略省省長道格・福特表示,市議會「未能就城市面臨的關鍵問題採取行動」,並聲稱未來四年可節省2500萬加元。該法案因其意圖和時機而備受爭議,因其正值市政選舉競選期間。選舉邊界已為2018年選舉重新調整,透過合併幾個現有選區並增加新選區,將選區從44個擴大到47個。 2018年9月10日,高等法院法官愛德華・貝洛巴巴裁定該法違憲並予以廢除,裁決指出,較大的選區侵犯了選民獲得「有效代表」選舉結果的權利,且在競選中途單方面更改選舉邊界侵犯了候選人的言論自由。此後不久,福特宣布他打算提交立法,授權援引但書條款以推翻該裁決,若獲通過,這將是安大略省首次使用但書條款。然而,9月19日,安大略省上訴法院批准暫緩執行高等法院的裁決,允許該省再次為多倫多市實施25個選區的結構。在該案的口頭辯論中,司法廳長的律師表示,如果暫緩執行獲准,省政府將不會推進援引但書條款的立法。貝洛巴巴的裁決最終在一次完整的聽證會中被上訴法院以3比2推翻。上訴法院的裁決於2021年獲加拿大最高法院維持;在5比4的裁決中,法院多數認為安大略省的《優良地方政府法》既未侵犯言論自由,也未違反不成文的民主憲法原則。 ====第三方政治廣告(2021年)==== 2021年初,安大略省政府通過了《2021年保護安大略省選舉法》,限制了私營部門組織在選舉期間之外投放政治廣告的能力。同年6月,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裁定該法侵犯言論自由,並廢除了法律的相關條款。安大略省政府隨後通過了《2021年保護選舉與捍衛民主法》,使用但書條款來實施這些限制。 2023年3月,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再次廢除該法,理由是其侵犯了受《憲章》第3條保護的選民參與權,而該權利不受但書條款的約束。202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數確認了上訴法院的判決。 ====教育工作者勞工權利(2022年)==== 2022年11月3日,安大略省政府通過一項法案,對屬於加拿大公共僱員工會的安大略省教育工作者強加一份合約,以阻止他們罷工;該法案使用了但書條款,試圖禁止工會就結社自由提出憲法挑戰。儘管如此,教育工作者在法案通過後仍然舉行了罷工。 安大略省政府因該法而面臨公眾的強烈反彈。其他工會也威脅要罷工並團結抗議該法。結果,政府與加拿大公共僱員工會達成協議,廢除了該法,其條款和罰則被視為從未生效,作為交換,工會結束了罷工,合約談判得以恢復。 ===魁北克省=== ====全面應用(1982–1985年)==== 在《憲章》於1982年生效後,魁北克人黨政府通過了《關於憲法法案的法案》,將援引第33條的措辭插入魁北克國民議會通過的每一項法律中,並追溯性地修改了所有現行法律,試圖確保任何省級法律都永遠不會因《憲章》相關條款而在法庭上受到挑戰。 這一做法於1985年結束,當時新當選的魁北克自由黨停止了對但書條款的全面應用。魁北克自由黨在1986年至1992年間確實成功援引但書條款,將其應用於一些關於教育和養老金的立法。這些使用但書條款的許多法律後來被重新頒布。 魁北克省議會在1980年代後期部署該條款的方式,降低了該國其他地區公眾對第33條的尊重。根據一些人的說法,由於使用甚至威脅使用該條款(如上述亞伯達省的案例)會引發大規模反對,援引但書條款的政治代價甚至比以往預想的更高。 ====標示法(1988年)==== 1988年12月21日,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於「福特訴魁北克(總檢察長)案」作出裁決後,魁北克國民議會在他們的第178號法案中動用了第33條以及《魁北克人權與自由憲章》中對應的第52條。這使得魁北克能夠繼續限制張貼除法語外的某些商業標示。1993年,在該法受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後,布哈薩政府讓國民議會重寫該法,以符合最高法院對《憲章》第2(b)條言論自由權的解釋,但書條款也被移除。 ====公務員佩戴宗教符號(2019年)==== 2019年3月28日,新當選的魁北克未來聯盟政府在第21號法案(《國家世俗性法》)中應用了但書條款。該法案於2019年6月16日通過,禁止擔任權威職位的公務員佩戴宗教符號。它還禁止人們在蒙面的情況下接受公共服務。 ====多個行業的法語要求(2021年)==== 第96號法案的既定目標是「確認魁北克的唯一官方語言是法語。它還確認法語是魁北克民族的共同語言。」第96號法案於2022年5月24日通過,78名國民議會議員贊成,29名反對(來自自由黨和魁北克人黨)。魁北克未來聯盟政府沒有僅將但書條款應用於第96號法案的部分內容,而是將其應用於整個法案。 該修正案擴大了企業以法語溝通的要求。此前,擁有50名以上員工的企業需承擔額外責任,將法語作為通用語言。該修正案將最低員工人數從50人降至25人。 除非雇主能證明額外語言是必要的,並且他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以避免強制要求」,否則不得在「招聘、僱用、調動或晉升」期間要求掌握法語以外的語言。 該修正案還授予魁北克法語辦公室(OQLF)和法語事務部長搜查和扣押的權力。第111條授權OQLF「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地方,除住宅外」,即企業進行活動或存放文件的地方。該修正案要求任何在場且能接觸設備或數據的人必須向檢查員提供該權限;檢查員還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扣押設備和數據以供日後檢查和複製。 該修正案還影響了醫療保健和社會服務,將英語服務限制於「歷史上的英語系人士」或「」,即在魁北克居住不滿6個月的移民、難民或尋求庇護者,或「在健康、公共安全或自然正義原則要求的情況下」。司法兼法語部長西蒙・喬林-巴雷特表示,英語使用者的服務不會改變,但批評者認為該法不清晰,特別是與《國家世俗性法》不同,沒有明確的特別豁免。 ===薩克其萬省=== ====復工立法(1986年)==== 1986年,薩克其萬省議會頒布了《薩克其萬省政府與總僱員工會爭議解決法》,要求罷工的政府工作人員重返工作崗位。薩克其萬省上訴法院此前曾裁定,一部類似的復工法因侵犯工人的結社自由而違憲。政府將該裁決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由於在上訴法院裁決時,《薩克其萬省政府與總僱員工會爭議解決法》仍然是當時的法律陳述,因此法案中寫入了一項條款,援引了第33條的推翻權。最高法院後來裁定早前的法律與《憲章》一致,這意味著使用該條款是不必要的。 ====天主教學校資助(2018年)==== 2018年5月,薩克其萬省議會援引但書條款,以推翻2017年王座法庭的一項裁決,該裁決稱政府不能為非天主教學生就讀天主教獨立學校提供資助。薩克其萬省上訴法院於2020年3月推翻了該裁決,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上訴。隨著原裁決被推翻,但書條款已不再需要。 ==== 學校中不符合常規的性別認同需經家長同意(2023年) ==== 2023年,省長史考特・莫告訴記者,該省願意使用但書條款來維護一項政策,該政策要求家長在其子女要求更改姓名和代名詞之前得到通知並批准,學校才能予以承認。此前,一個倡議組織對省政府提起法律訴訟,該省的青年倡導者發表了一份反對該政策的報告,里賈納法院也批准了一項禁令以阻止該政策。 這項名為《家長權利法案》的法案於2023年10月20日通過。 ====薩克其萬省其他關於使用該條款的討論====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於2015年1月30日作出裁決,廢除薩克其萬省的基本服務立法後,省長布拉德・沃爾公開考慮使用但書條款來保護該省強制基本服務僱員重返工作的能力。 ===育空領地=== ====委員會任命(1982年)==== 1982年,育空領地議會在《土地規劃與發展法》中使用了但書條款。這是加拿大任何議會首次使用第33條的推翻權。然而,正如憲法學者彼得・霍格所指出的,「該法規……從未生效,因此幾乎不能算作一個例子」。 ==參考資料== === 主要來源 === === 引用作品 === == 延伸閱讀 == ==外部連結== * 憲法研究中心:但書條款關鍵字 * 楓葉網:第33條:但書條款 * CBC 新聞深度報導:加拿大政府。但書條款 – 常見問題(2005年) 第33條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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